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23
我国台湾地区农会的私法人属性
我国台湾地区农会的功能与大陆地区建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推动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小农经营走向统一经营的旨趣是一致的.从台湾地区农会的设立行为之私法性,以远销、信用、保险等业务实现农民私权之宗旨和功能,以契约方式建立农会与会员的关系以及会员加入农会为自愿而非强制等方面看,台湾地区农会应为私法人属性.大陆地区应摒弃将农会作为政治组织性质之公法人的传统认识,总结和吸收台湾地区农会的制度经验,为大陆地区建立并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有益借鉴.
农会、合作经济组织、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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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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