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22
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修改、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将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监管.这一做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公法限制,提高了民众的投资热情,也符合国际上的流行趋势.但发达国家放宽资本限制是建立在诸多配套的制度体系基础上的.我国《公司法》在引进国外的资本制度时,并没有引进国外与之相配套的先进的信用体系.如何在鼓励投资、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在资本制度改革后,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这些措施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关键.
法定资本制、信用体系、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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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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