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及其对未来“修法”的影响——来自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之争的启示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应“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新审视与科学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一个科学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既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利益,也应考虑社员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有力推动我国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除了应当体现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总则之中,还应当体现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分则之中.只有总则与分则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整体的规制功能与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目标选择、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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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法学各部门)
安徽省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2013SQRW046ZD;安徽省蚌埠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BB14C012;安徽科技学院人才引进项目SRC2013313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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