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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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5.02.019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侵占罪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事实上占有财物为判断标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必须在使行为人因此获得对财物的占有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共同占有情况下要区分上位占有人和下位占有人;遗失物与遗忘物在侵占罪中并无本质区别;封缄物的占有权应当属于被委托人;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成立时间应当在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时;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动产和非法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侵占罪、代为保管、共同占有、遗忘物与埋藏物、拒不退还

28

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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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8

201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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