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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12.024

从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看人治与法治思维——《〈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引用
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文意上理解,重婚属于阻却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读该条文时认为,重婚不属于阻却范围.应当按解释条文理解,还是按法官的解读理解,关键在于厘清第8条到底是司法解释存在错误或疏漏,还是立法者作出的价值选择.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在立法和法理上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选择.在域外法律上,重婚无效可以阻却有立法规定;在法理上,重婚无效阻却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人主张重婚无效可以阻却.因此,重婚无效可以阻却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选项之一.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重婚无效不属于阻却范围,则应在解释中作出例外或排斥性规定,而第8条并没有作出排斥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理解第8条是立法者作出的价值选择,而没有理由认为是司法解释存在错误或疏漏,更没有理由作出与第8条意思相反的解读.只有这样才符合法治思维,否则就是“法外释法”,是以人治思维代替法治思维,这将使法律缺乏安定性,影响法律的权威.

重婚、一夫一妻制、无效婚姻、阻却事由

27

D923.9(中国法律)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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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43/D

27

2014,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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