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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12.020

“恶意传谣”行为入罪的刑事法检讨——从主观事实的证明困难切入

引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恶意传谣、捏造行为、虚假事实、主观事实证明

27

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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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7

2014,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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