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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10.033

我国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死者死亡之后,其近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减少.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死者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死亡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27

D923.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死亡损害赔偿研究——‘同命同价’的价值与历史追问”09XJA820010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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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27

2014,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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