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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10.026

论抢劫罪的特殊行为对象

引用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抢劫罪的争论从未中断过,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论点便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数起抢劫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因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且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对此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无所适从.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行为对象——公私财物的特征看,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等虽然在形态上与一般动产有别,但它完全符合公私财物的三个基本特征,结合相关案例,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这三种不同财产应当纳入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抢劫罪、行为对象、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

27

D(政治、法律)

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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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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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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