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4.09.002
我国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
诱惑侦查常带有欺骗性、诱导性,其所获证据往往通过引诱、欺骗的方法间接获取,因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其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一度受到质疑.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下,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限合法化.我国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应采取主客观混合标准.合法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所获证据具有证据能力,违法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所获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并应参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
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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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国家行政管理)
2014-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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