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未成年受害人过失相抵问题研究——基于监护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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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06.029

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未成年受害人过失相抵问题研究——基于监护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角度

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通过考量被监护人自身的年龄、知识、智力、经验等因素以认定被监护人行为的不当性.这降低了被监护人适用过失相抵的门槛,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责任.对被监护人行为不当性的认定应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此为监护外部关系中过失认定的标准.在监护内部关系中受侵权责任能力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对被监护人自身是否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观点不一,实践中不区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独立性,将监护人的监护过失全部作为受害人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不利于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格独立性的保护.过失相抵规则以“多因一果”且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因果关系为必要,故在被监护人财产独立时,监护人的过失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而应按照与加害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处理.

未成年人、监护过失、过失相抵

27

D923.3(中国法律)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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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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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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