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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04.021

“精液治妇科病”案下强奸罪问题研究

引用
传统上将强奸罪定性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此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对行为的性质和因果关系的判断.从因果关系看,妇女体内有精液与强行性交行为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能因此推导出发生了强行性交行为,只能说明男子使用了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方法使精液进入了妇女体内.在强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中,将“男子以非性交方式使精液进入妇女体内”的行为排除在了强奸行为之外,应当将其评价为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界分.

精液治妇科病、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27

D914(法学各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精液治妇科病’案下强奸罪问题研究”

2014-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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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7

201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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