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4.02.041
“法律商谈论”在我国死刑判决中的适用——从“盗车杀婴案”说起
实践总能为反思法律制度提供新鲜血液,盗车杀婴的周喜军有自首情节仍在一审中被判死刑,再次为检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契机.“引导民意”的口号最终导致法官的独白式判决,不能实质解决问题.德国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论”用交往理性代替技术理性,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建立在主体间理性交往之上,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判决而且能兼顾合法性与民意支持,对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死刑判决、法律商谈、交往理性、公众参与、盗车杀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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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刑事判决书中法理诠释之实证研究"GD12xfx10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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