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4.02.030
查办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从办理徐某等人玩忽职守案切入
在渎职犯罪中,危害后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危害后果是多数渎职犯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量刑依据,立法及司法解释均将“重大损失”作为渎职犯罪的判断标准.可以说,只有明确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才能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类犯罪.以我局办理的徐某等人玩忽职守罪为例,探讨在渎职犯罪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人防工程、玩忽职守、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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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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