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4.02.027
贵州嫖宿幼女案处理的适法性与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嫖宿幼女罪从其设立之初到现在,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检验,不仅显现出立法的自相矛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不能起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应有作用,对于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虽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司法处理具有适法性,但是该罪在立法上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予以取消.
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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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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