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4.02.024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判断的难度.美国政府由立法机关作出判断,而我国由政府作出判断,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与矛盾.政府作为界定主体的相对优势在于其专业性,劣势则在于可能有失公平;人民代表大会因其工作方式不适合单独成为界定主体,但可对当地公共利益的类型进行确定,并发挥监督职能;而在争议发生后,司法机关应是唯一的界定主体.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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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湖南省社科基金11YBB065之阶段性成果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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