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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4.01.020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探究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出修改,“两高”司法解释重新确立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但罪过形式不明确,众说纷纭.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罪过形式不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必然盲目恣意,预防犯罪也就无从谈起.从刑法应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平衡的立场出发,剖析“故意说”与“过失说”各自的重大缺陷,阐述“故意与过失说”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促进刑法预防污染犯罪作用的有效发挥.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环境法益

27

D914(法学各部门)

201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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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7

201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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