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4.01.001
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现场勘查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
传统观点将犯罪现场视为场所或地点,不仅没有揭示犯罪现场的本质,更无力指导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现场勘查的实践.犯罪现场的本质是在一定时间内存储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信息,表现为各类犯罪信息载体的总和.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围绕犯罪信息载体进行,以最大限度获得犯罪信息为目标,它在“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案到防”四种侦查模式中均有特定功能.
犯罪现场、犯罪信息、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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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国家行政管理)
201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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