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3.12.044
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
修改《行政诉讼法》之际,我们应当检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问题.当前,我国以主观诉讼为中心的功能定位的局限性在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实践中又呈现出“主观诉讼、客观裁判”的现象.以“民告官”为形式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元诉讼模式,不仅缺失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法秩序方面的制度价值,而且落后于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在分析上述缺陷成因的基础上,主张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不同功能诉求,进而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
行政诉讼功能、主观诉讼、客观诉讼、行政诉讼类型
D915.4(法学各部门)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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