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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3.12.025

我国犯罪预备立法存在的不足与化解思路

引用
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与刑法轻缓化相左、与犯罪中止和未遂形态划分的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使刑事司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建议从以下两个思路修正预备立法:完善预备形态立法,将犯罪未完成形态划分为预备形态与实行形态,将中止或未遂情形纳入预备形态和实行形态,并推行“两个延续”和“三个补充”;废除预备形态,将预备行为植入中止形态或未遂形态中,提高预备或准备阶段危害行为的入罪和刑罚处罚门槛.

犯罪预备、立法不足、化解思路

D914(法学各部门)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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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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