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3.11.034
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开具税务发票是卖方履行税法上行政管理义务的依据,可以作为所售商品已经缴纳税款的证明,同时也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从义务的依据,但并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付款此项主义务已经履行的凭证.开票与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未开票不能证明未付款,已开票亦不能证明已付款.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取得发票即表明票载金额已经支付,才能在发票的取得与付款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税务发票、付款事实、证明效力
D923.6(中国法律)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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