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3.11.029
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28条所采取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有条件承认主义立法例,也不同于个别承认主义立法例,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在个别领域有条件的承认主义”立法模式.在胎儿利益保护与孕妇私生活选择自由二者当中,这种立法模式过度偏向后者,有加以补正的必要.
胎儿利益、生命法益、权利能力
D923.8(中国法律)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