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3.04.016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法地位的构建
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不仅承担着社会公共科技产品的供给,而且担负着部分政府转移而来的社会管理职能.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对此,可尝试构建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法地位.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法地位、行政法人、行政主体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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