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3.03.023
论信托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在双重所有权的法律体系下,英美法系国家将信托收益权定性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与绝对所有权制度相冲突,导致了收益权定性混乱的现象.当前,我国的信托制度发展缓慢,理论体系构建不完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信托法》未对受益人相关权利的性质进行界定.将受益权及相关权利定性为收益权,并将收益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有利于在一物一权的法律体系下完善信托财产权的结构体系,化解相关制度的冲突,避免信托制度在我国“水土不服”,规范信托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信托、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权
D923.2(中国法律)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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