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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量刑情节之考论——从禁止双重评价及量刑规范化要求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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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提出在裁量刑罚时禁止双重评价的主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属于基本罪状内容的情节,在量刑时不得重复考虑;二是对于属于加重、减轻罪状内容的结果,在选择了相应的加重或者减轻的法定刑后,量刑时不得重复考虑。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情节加重犯及情节减轻犯为考察范本,在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指导下,提出了基准刑与调整基准刑升降幅度刑的界定法,对新修订的条文如何区分哪些是确定加重或减轻法定刑(基准刑)的情节,如何区分调节法定刑(基准刑)升降幅度的情节,进行了初步探讨。

禁止双重评价、基准刑、调整升降幅度刑、精确化、模糊化

24

D924(中国法律)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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