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数人管理人
管理人是否为数人应依不同情况而定.数人管理人可以满足破产法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需求.在数人管理人的职务执行方式上,综合考虑各国不同的立法例,共同执行说、单独执行说与折中说均不妥当,也不宜完全自由协商,应该分别规定法定的共同执行事项与单独执行事项.其余事项方可自由决定.数人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该与管理人更换的情况相区别,以连带责任为原则,以自己责任为例外.
破产管理人、数人管理人、职务执行、共同执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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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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