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高校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
高校诉讼案频频发生,引发了高校行为性质的争议.公益性教育产品决定了高校除了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外,还可能是公法人,如此高校即有可能作出行政行为.在高校行政执法中,授权理论在高等教育领域产生歧义,法律授予的是权利还是权力需进一步厘清.德国重要性事项理论为弥补宪法、法律明示权利的不足以及判定高校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提供了借鉴,但在我国还需要将普遍性、基础性和深远性等三项标准具体化.
高校、行政行为、重要性事项、行政诉讼
21
DF36(行政法)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