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阶段与犯罪构成要件
目前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定罪程序性活动的具体需要.在刑事诉讼阶段,诉讼主体在不同阶段和环节服从于不同的诉讼任务而扮演着不同的诉讼角色,使其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衡量案件事实时,并非一概需要同时运用四个要件,确认立案条件时仅需一个要件,庭前审查也只要两个要件.在不需要四个要件的情况下人为地要求确认四个要件,不仅会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展开,而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实体刑法学根据刑事诉讼的要求,对不同阶段及环节实际运用的犯罪构成要件给予阐明,是很有必要的.
刑事诉讼、犯罪构成要件
20
D914(法学各部门)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