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167.2014.11.006
一起档案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4年4月13日,武汉市民某某向武汉市档案馆申请查阅、复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批复》,并向该市档案馆出示了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某某的信函,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认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批复》文件是现行有效的政府信息.”武汉市档案馆对该文件进行检索,发现该文件形成于1984年11月,市政府办早已将该文件移交给了档案馆,该档案形成时间未满30年.武汉市档案馆在给某某的答复函中称该文件已归档,且该档案属未开放的档案.因此,不能提供查阅、复印.某某对此不服,向湖北省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某某认为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答复函证明该文件属已公开政府信息,武汉市档案馆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向湖北省档案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湖北省档案局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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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8;D64
2015-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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