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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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3878.2007.02.016

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引用
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由国家建立的群众性社会公共组织,承担着对本村的内部事务的自治管理.这些管理活动既包括政府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而进行的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活动,也包括其它出于公益目的的自治管理活动,无论是从事哪种管理活动,村民委员会都属于新行政法学范示中的行政主体.

村民委员会、新行政法学范示、行政主体

13

D664.1/.7(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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