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70X.2008.01.001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兼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为我国公司法律修改史上的一大突破.该制度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包括其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这两个部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学者们对该制度也有不同的立法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体资格、前置程序、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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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法学各部门)
湖北省科技攻关项目2007AA402C18
200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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