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21/j.cnki.gzxk.issn1002-3828.2021.01.04
试论慎到法思想中的道德因素
慎到法思想中对“公”的追求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相类似.他认为道德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冲突,如果违反了道德,成文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非法.从肯定道德的角度分析,慎到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的实质应该是现实法律虽然与道德相违背和对立,但是也比无法可依的状态要好,也就是不善之法即“恶法犹愈于无法”.虽然是恶法,但因其也是“法”,不能因为其不符合道德就否定其有效性,这与其所展现的在一定程度上肯定道德的自然法倾向并不矛盾,他是为了确立法律的至上性.另一方面慎到认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应以自为之心作为其人性论基础,将制度建构在美好道德之上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虽然未彻底否定道德的价值,但认为法律同道德相比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这其实也是对道德持怀疑和不信任态度.他认为如果二者冲突,法律要高于道德,道德让位于法律.慎到法思想为我们今日制定法律时应如何更好地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避免步人泛道德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的错误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慎到、法思想、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法律与道德
B222.6(先秦哲学(~前220年))
2020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黄老学说中的国家治理思想研究”;2020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国家治理视角下的黄老道家研究”;2019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荀子国家治理思想及当代价值研究”
2021-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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