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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828.2016.03.013

朱熹哲学中的欲望与秩序

引用
为建设理想社会,儒家一直集中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哪种社会秩序是更为合理的?它合理的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并维持这种社会秩序?同时,与此问题相关的是,怎么去定义人的欲望,怎么去解决秩序与欲望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关于这些问题,朱熹用“天理之节文”定义了“礼”,认为在“公”的价值观视角上,“礼”是具体而现实的表现“天理之节文”的秩序体系。他把公和理同天理结合起来,在为这些概念提供存在论背景的同时,又赋予了其不可违背的绝对的道德权威。恰恰与之相反,朱熹又把人欲望中与公对立的私、与礼对立的欲,定义为私欲,认为“私”及“私欲”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的秩序,强调为了保存天理一定要克服“私”及“私欲”。朱熹认为,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作为礼的主要构成内容,它们依据于天理,是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私”与“公”、“人欲”与“礼”的关系以及天理的特点,不是以社会秩序的重组为中心,而是通过“礼”所表现的社会秩序,寻求构建社会秩序的正确方向。

天理、人欲、天理之节文、礼、私与公

B244.7

201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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