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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562.2019.03.008

论中央对港澳全面管治权中的监督权

引用
监督权是全面管治权的基本内核之一.中央对港澳行使监督权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增强港澳居民国家认同感以及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管治方式.当前,中央对港澳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存在力度不足而陷入被动局面.中央对港澳行使监督权必然要基于内地与港澳的实际情况,以保持港澳繁荣稳定为主旨,以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为归宿进行运作,并逐步建立系统的权力运作机制.一方面,中央可从类型化、程序化、立法化的进路建构监督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另一方面,中央应树立主动性的理念,积极行使应有的监督权.

全面管治权、监督权、高度自治权、宪法、基本法

D921.9(中国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对港澳全面管治权的宪制基础与重大意义”.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14ZDC031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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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1672-3562

44-1589/C

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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