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的大数据垄断及个人信息保护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的启示
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流动模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曾经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墙'不复存在,使得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侵权行为更加猖狂.诸如绑定销售和潜藏在合同中的带有不平等性条款以及拒绝销售、任意涨价等行为,由于其跨越互联网络且鲜少有相关规定约束,使得执法难度增加的同时,也让消费者更难以发现自身权益被侵犯.数据垄断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中数据的特有性质,结合大数据时代模式,如同一把双刃剑,给世界范围内数据的收集与利用模式带来冲击和思考.欧盟2018年出台的《数据通用保护条例》无疑是针对大数据时代中个人隐私权益问题的一剂猛药,对我国此类问题的治理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权益保护、数据垄断、大数据、隐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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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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