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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915.2016.02.009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引用
经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盗窃次数,符合“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乎社会大众的一般理解.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认定,应以客观标准理论为基础,按照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多寡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盗窃长期无人居住住宅的行为定性,应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犯罪对象,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未遂犯,应以“入户盗窃”论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法查清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论处.

入户盗窃、案件认定、罪责刑统一

26

D92;TP3

2016-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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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3-6915

44-14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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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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