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915.2014.03.008
投放兴奋剂行为之入罪化探究--以张某投放兴奋剂案为视角
在竞技体育中,恶意投放兴奋剂的行为对相关运动员和体育运动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司法机关却不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犯罪,这不仅导致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惑,也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刑法的过度扩张会造成人权侵犯的危险,立法者在将某一行为入罪化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投放兴奋剂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较为常发且现有法律不能有效加以调整,故在现阶段将该类行为入罪化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竞技体育、投放兴奋剂、人权保障、刑事制裁
D92;D91
江苏省教育厅项目资助,项目号2013SJD820013;江苏省食品安全研究项目“江苏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及其合法性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号13JDB025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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