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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915.2014.02.009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学检视

引用
“情况说明”目前还不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和适用,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非法定性和实践需要性导致“情况说明”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地位。其实,与案件事实没有相关性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而符合证据“三性”判断的“情况说明”才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作用的“情况说明”可以分为两类:有独立证明力的“情况说明”和有附属证明力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归入法定证据种类,就应当适用相应的证据采信规则。除了适用证据规则予以规范“情况说明”的形式和实体内容,还要注重“情况说明”的适用符合诉讼程序相应规定,从而避免“情况说明”被滥用、错采的情形发生,促使“情况说明”的实际司法运用不仅具有实践合理性而且具有法理合理性。

刑事诉讼、“情况说明”、适用现状、证据学思考

D91;D92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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