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6915.2010.04.013

论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引用
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必须对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这样,既能明确法条的含义以便司法适用,又能限制口袋罪的范围以保障人权.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不具有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经营行为.因此,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非法经营罪、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法条竞合

20

D92;J94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8-5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3-6915

44-1464/D

20

2010,20(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