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915.2009.04.008
基于贪污贿赂犯罪之定量立法模式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武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贪污贿赂罪、犯罪数额、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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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法修改研究》之研究成果,项目07BFX058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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