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915.2005.04.013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无过错责任之合理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在提出”绝对无过错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的新分类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和过失相抵等概念的辨析,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论证在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跟进的情况下第76条所规定的两个无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无过错原则、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
S27;R81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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