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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915.2005.02.006

一次走私或者盗窃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当数罪并罚--从规范意义上解构刑法中的行为

引用
在行为人对对象性质明知的前提下,一次走私,盗窃,抢夺、抢劫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从规范意义的角度,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数个行为,从而应当数罪并罚.该主张并非意味着取消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因为两者并不冲突.

走私、盗窃、多种对象、数罪并罚

D9 ;D92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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