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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915.2003.02.008

”携带凶器抢夺”定罪问题的探讨

引用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应当限定为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故意明示或暗示携带有凶器的情形.这种行为并不是转化型抢劫罪,而仅仅是普通抢劫罪中的胁迫型抢劫罪.立法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应当废除该款之规定.

抢劫罪、胁迫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

14

D92;D91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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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3-6915

44-14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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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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