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915.2001.01.004
试论对刑法第388条的正确理解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而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己足.
斡旋受赌、间接受贿、制约关系、身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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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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