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614/j.gznuj.skb.2024.01.0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地方实施激励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地方实施激励机制能够激发地方政策制定机关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实施中,应当引入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激励的双重促进作用.将激励机制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地方实施中具有正当性,平衡论和外部性理论提供理论依据,既有法律制度和实施需求提供适用基础.当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地方实施激励机制不完善,表现为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形同虚设,制度实践中的低效现象也较为普遍化.这主要是由自我审查模式的局限性、对惩罚机制的路径依赖、央地协调中存在的治理逻辑差异、地方发展中固有的"唯GDP"观念共同作用所致.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地方实施激励机制,应当遵循央地共建的思路,重点将制度实施成效纳入地方官员的考评体系.同时,设置具有针对性的激励方式、重视能力激励、增强激励工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激励措施的落地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地方实施、激励机制、央地共建、绩效考评
D922.2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4
2024-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