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614/j.gznuj.skb.2022.05.014
新证券法下投保机构持股行权的制度完善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其持股行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却存在制度正当性基础不足、体系化缺失及拓展空间受限的问题.通过引入"共益股"来完善投保机构持股行权制度,不仅能为其提供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底层架构,也能为该制度体系化提供统领主线.未来的制度完善可借助公司法修订契机明晰其制度目标,辅之以证券法和单行法律法规明确"共益股"法律地位、权利构造及行权构造等内容,发挥"共益股"制度在外部投资者保护中的应有作用.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共益股、公司法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