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614/j.gznuj.skb.2020.02.017
论政府投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从可保性理论和普惠保险视角切入
福建、山东等多地政府投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共享大数据,创新地以普惠性商业保险开展社会治理.经保险法理论检视,该险的保险标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属于可保风险,政府部门分别基于监护人责任、广义国家监护职责、综治兜底责任而拥有可保险利益.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具有普惠金融产品的特征,功能在于保障公共安全系属公共产品,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投保具有正当性,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2017年《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进行变革,“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应依法将被保险人范围扩大至患者和组织监护人,从而为我国监护制度提供配套,为发展服务于公共政策目标的普惠保险提供经验.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保险利益、普惠保险、正当性
D922.24(中国法律)
司法部2014年课题“家庭财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4SFB20027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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