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33X.2018.03.017
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益分享机制研究
人工智能可以划分为准智能阶段、算法智能阶段以及全脑仿真阶段,呈现出由弱人工智能向超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人工智能创作物所产生的利益现实存在,兼具内部分享机制和外部分享机制.内部分享机制可以纳入到传统的权利归属问题,但外部分享机制有待合理构建.外部分享具备劳动财产权和激励理论等理论依据,以及促进产业发展与利益平衡等现实要求.模式化创作可以借鉴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分享机制或者建立强制许可制度,运用特定训练数据的深度学习可以实现间接利益共享,而依靠传感器自动获取不特定来源数据的深度学习应当属于合理使用.
人工智能、利益分享、深度学习、合理使用、强制许可
D923.41(中国法律)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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