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33X.2018.03.016
知识产权的私权形式与工具本质
私权论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归属.私权论反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论调,强调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工具论则被与私权论相并列,用以说明知识产权法的政策属性.但是,藉私权论引入的自然权利论与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存在龃龉;权利本位助长了知识产权的扩张,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难以有效遏制上述趋势.综合工具论与私权论的视角,知识产权可以被看作是藉私权形式引入市场机制从而实现促进创新目标的法律工具.服务于该公共政策目标,知识产权法不但要激励首创,还要保障后续创新,并防止权利扩张带来的社会成本.同时,需要认识到私权形式对于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重要意义.以促进创新为由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调整,亦需要在私权形式的框架下进行.
知识产权、民法、私权、工具论
D923.49(中国法律)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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