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33X.2017.03.016
由“知识产权收益”窥探“知识产权入典”
《婚姻法》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收益”的模糊界定反映出物质化财产权结构在调整知识产权等新兴权利时面临的瓶颈;彭朝晖、张晓志与赛百诺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揭示了知识产权法在缺乏民法理论滋养时的畸形发展.通过审视来自传统民法领域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两个样本,知识产权法进入民法典的融合问题得以全面展现.知识产权法入典一事实属必要,当承德国民法之体系,携法国民法之精神,顾中国发展之国情,铸民知合一之新篇.求得既非链入、也非编入、实乃融入之精神内核,以图知识产权学科之发展、立法之进步、民意之觉醒,而民法典终为市民生活之集大成者.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收益、民法典、《婚姻法》
D923.4(中国法律)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