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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33X.2011.03.010

"新闻侵权"之再审视——以行为类型化为视角

引用
对行为本质的认识是对其普遍性的认识,是类型化思维模式.新闻实质是表达行为.思想表达路径虽然多种多样,但侵权的表现形式基本相似,侵害的客体都为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以表达自由为出发点和行为类型化为划分依据,根据权利客体分类和主观归责原则,新闻侵权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性质的侵权,并非特殊类型侵权.立法上可以通过制定新闻传媒法这类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新闻传媒行为,保护表达自由;在侵权责任法体系内则对非物质性人格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以形成行业规范与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

新闻侵权、类型化、表达自由、人格权、名誉权

D923.3(中国法律)

2011-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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